暑期是旅游旺季。出门本是为了休闲放松,但一些飞来横祸徒增了旅游者的烦恼。上周,老挝和泰国清迈各发生了一起载有中国游客的旅游巴士车祸,均造成人员伤亡。频发的旅游事故,让正在旅途或打算出游的人们多了几分担忧。那么,对于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谁应当负责呢?

 1、 旅行社是保障旅游者安全的责任主体

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的先决条件。但是旅游环境存在着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社会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旅行社疏于安全防范,则无形中进一步增大了旅游事故发生的几率。

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会接触到两类旅行社:一类是组团社,另一类是地接社。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则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此外,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还有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相较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更为单一,只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中的某一项。如果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则旅游者可要求组团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为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并非旅游合同的签订主体,故旅游者无权要求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承担合同义务。但是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都应当承担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游法中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安全提示、风险防范、危险制止和安全救助等。譬如在旅游者上车时,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提醒他们正确放置行李、系好安全带等;在旅游者因意外受伤后,应当及时施救。如旅行社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旅游者就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前文中提到的旅游巴士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旅游者既可以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组团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组团社、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即巴士运营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赔偿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旅游者产生的各项损失。

2、 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虽然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旅游者在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他们就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可以被减轻甚至免除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意外伤害。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被认为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等情况。

第二种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意外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旅行社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比如,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入住的宾馆没有完善的安保措施或者保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住宿的旅游者被外来人员殴打致伤。这种情形下应由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打人者或者打人者没有赔偿能力时,才由旅行社或宾馆承担责任。

第三种是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于旅游者的过错,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影响是轻微的,那么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可能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这在一些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中较为多见。例如,旅游者在参与海岛浮潜、高空蹦极等旅游活动时,应该预料到活动中会有一些磕碰,即可以预判此项活动可能发生一定的危险,同时旅游者对自己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是最为清楚的,应当对自己的能力是否足以很好地体验此项活动有一定的判断。因此,如旅行社已充分告知旅游者项目的具体细节并进行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旅游者仍执意为之,由此造成损害的,旅游者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3、 计划出行牢记“三个意识”

为了避免旅途中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旅游者在计划出行时,要具备“三个意识”:

一是强化合同意识。旅游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不理解或理解上与旅行社存在分歧的条款,要求旅行社解释清楚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旅行社利用格式合同误导旅游者,推脱责任。为防患于未然,在旅行社提示是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尽量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适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提高安全意识。旅游者应当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合理安排,避免脱团单独活动,如确需独自行动,一定要事先征得导游或者领队的许可。在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时,不能盲目追求新鲜刺激,而应当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认真了解项目详情后再确定是否参与。

三是树立证据意识。旅游者要妥善留存或及时向旅行社索要旅游合同及付款凭证。对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通过照片、视频、录音等方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积极通过与旅行社等协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发生群体性权益受损事件,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集体诉讼或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裴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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