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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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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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