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旅游活动的客体

旅游活动是一种涉及面极其广泛的综合性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旅游活动由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活动的客体、旅游活动的媒体三个要素构成。三种要素共同构成旅游活动的产生,缺一不可,是一个整体。
在旅游活动的构成要素中,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没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就不会有旅游者到该地去观光游览或者从事其他旅游活动。当一个人有了足够用于旅游花费的资金和自由支配的时间后,从娱乐和求知等旅游目的出发,他首先考虑的必然是去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才能满足自己的旅游需求。那些具有不同民族特色和地区特色的旅游资源,其观感不是靠别人的介绍或纸上的字画就能真切感受到的,没有别的办法可以替代,必须是旅游者自己身临其境才能获得真正的精神满足。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观基础,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招徕客源、开拓市场、发展旅游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同时,旅游资源也是很脆弱的,并且大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旅游资源要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来吸引旅游者游览参观。
旅游者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表现的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具有一定社会文化背景的人。旅游者来自不同的国度,属于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思想情感。他们的性别、年龄、教育水平、家庭收入、数量、消费水平、旅游方式是决定旅游业内部各种比例关系及其相互协调的主要因素。许多旅游者外出旅游主要是要体验异域风情,了解其他地区的文化。
旅游活动的三要素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旅游活动的统一体,其中一个要素的变动必然引起其他要素的相应变动。旅游者的客流量和流向以及旅游者的时空变化,会影响旅游地的开发规划和规模、服务设施的规模和档次需求。如果旅行社的旅游宣传很有特色,旅游地本身也具有吸引力,就会反过来影响游客流向和流量的变化。因此,三大要素构成了旅游活动的整体。

二、旅游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旅游主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旅游者。是旅游客体的浏览主体。旅游客客体是指存在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中的,对广大旅游者产生引诱力的事物和现象。作为旅游客体的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没有旅游资源就构成不了现代旅游活动。

相关介绍: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旅游主体是文化的负载者和传播者。旅游主体负载着原有文化内涵。前往相异的文化空间中进行旅行和游览,在将原有文化传播到目的地的同时,也将各地的文化和风俗带回并传播回原有文化环境之中。旅游主体并非是简单的搬运工。

扩展资料

相关背景:

旅游学界一般认为旅游客体即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具有作为旅游客体的基本属性,但旅游资源与旅游客体不能完全划等号,一切可供旅游主体游览的对象才能算旅游客体,或者说旅游客体未和旅游主体发生联系之前,就不能划入旅游资源的范围。

一部分未经开发的未被人类认识的旅游资源,只能算是潜在的旅游资源,不能算旅游文化中的旅游客体。旅游资源学着重研究旅游资源的形成、特点、分类、范畴、审美,以及旅游资源的抒发、利用和保护;旅游文化学则着重研究作为旅游客体的旅游资源的类别、特点、历史范畴及文化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客体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情况下,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三种:
1.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这些物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如旅游资源、旅游商品、旅游娱乐设施等。
2.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劳务活动,如导游服务行为、翻译、旅游局管理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问、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例如:旅游合同的约定,即是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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