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日本旅游签证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人的照片是最近半年拍的,免冠半身。

2.从日本签证照片上可以清楚地辨认出申请人。他的表情自然而中性,眼睛直视前方,面部一览无余。

3.日本签证照片尺寸为3040mm,照片中央为头部,面部约占整张照片的70%。

4.日本签证照片要求是彩色无边框照片,没有背景。

5.如果照片不符合日本签证照片要求,将无法办理赴日签证。

法律依据:放宽中国赴日签证条件。

(1)开始向有足够经济能力的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对于有足够经济能力的人及其家属,开始发放有效期为3年、停留期为30天的多次往返签证(首次访日仅限观光)。

(2)将日本东北三县多次往返签证扩大至六县:将东北三县(岩手、宫城、福岛)多次往返签证的目标区域扩大至东北六县(青森、岩手、宫城、秋田、山形、福岛)。同时取消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过去三年有日本经历的要求。

(3)放宽对相当高收入人群的多次入境签证: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5年,停留期90天)发给相当高收入人群及其家属。第一次访日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观光,也可以用于商务或访友。此外,该签证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安排在日本的机票和住宿。

(4)简化个人单次旅游签证申请手续:对于信用卡(金卡)持有者,简化个人单次旅游签证申请材料。

二、日本旅游签证要求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
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为了扩大日中之间的人员交往,日本外务省2017年4月21日决定,自5月8日起采取放宽中国人赴日签证发放条件,开始向具有足够经济能力的人士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多次签证,并将日本东北三县多次签证扩大为六县。
该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内中国人的措施
(1)开始向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人士发放多次签证
面向为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人士及其家属,开始发放有效期3年,停留期间为30天的多次往返签证(初次赴日目的限于观光旅游)。
(2)将东北三县多次签证扩大为六县
将日本东北三县(岩手县、宫城县、福岛县)多次往返签证的访问对象地区扩大为东北六县(青森县、岩手县、宫城县、秋田县、山形县、福岛县)。同时,取消要求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人士过去3年内有赴日经历的条件。
(3)放宽相当高收入人士多次签证
为相当高收入人士及其家属发放的多次往返签证(有效期5年,停留期间90天),初次赴日目的不再限于观光旅游,亦可以用于商务或访友等目的。此外,申请该签证的人士,可以自行安排赴日机票、住宿等。
(4)简化个人单次观光旅游签证申请手续
针对信用卡(金卡)持有人,简化个人单次观光旅游签证的申请材料。
(二)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中国人的措施
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中国人也可与中国国内申请同等条件(注)签发观光多次签证。
(注)向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人士及其家属,发放有效期3年,停留期间为30日的多次往返签证;向具有相当高收入人士及其家属,发放有效期5年,停留期间为90日的多次往访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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