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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