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图书馆遗失损毁赔偿办法

本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也是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为妥善保管,保障为更广大的读者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读者应爱护图书馆馆藏文献,不得批点、涂改、折角、描绘、撕页、污损或遗失等,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读者借阅时,请先对文献进行检查,如有上述污损情况请立即提出并加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

二、凡遗失馆藏文献(含随书、随刊附盘),应购买相同新文献赔偿;不能赔偿相同文献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原书刊为近10年内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3倍赔偿。

2.原书刊为1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3-5倍赔偿。

3.书刊附带光盘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按每张光盘10元的标准赔偿。

4.音像资料有损坏或遗失的,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按整套光盘平均价格的2倍赔偿。

5、未成年人读者造成馆藏文献遗失的,一般按原文献单价的3倍赔偿。

6、丢失条形码、书标,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

三、读者缴纳赔偿款后,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馆藏文献的,可办理退款手续,逾期则不再办理。

四、凡损毁文献,按其程度分别处理:

1.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文献定价的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赔偿。

2.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按第二条规定处理。

五、对有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者,除批评教育、追回原文献外,按原文献定价的3-5倍处罚(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成套定价的多卷书、连续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等,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书刊配套光盘以其配套文献的价格计算赔偿基数。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规定时,应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可替代性、出版年限、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读者承受能力确实较低的,赔偿标准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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