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焰火燃放规定

(一)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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